退休公职夫妇离婚分割近亿元财产,法院:明显与收入情况不符,涉嫌犯罪
原文标题:《近 7 旬老夫妻离婚分割近亿财产,双方分别系国企干部和公职人员,法院:明显与收入情况不符,涉嫌犯罪,移送公安、纪检监察》
近日,有律师发布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离婚纠纷案判决书,其中的原告、被告为国企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因分割财产与实际收入不符,且做不出合理解释,被移送公安、纪检监察。
69 岁老汉与 67 岁老太离婚分割近亿元财产
6 月 3 日,华 · 商报大风 · 新闻记者检索到这份由上海市普陀区法院 2023 年 9 月 22 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件的原告为 1954 年出生的王某,江苏省徐州市人;被告为 1956 年出生的张某,上海市普陀区人。
判决书显示,王某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9870 万元。事实与理由为,两人于 1976 年登记结婚,2007 年 5 月 8 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未实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两人名下 14 处不动产。

对此,本院查明,原告王某在本案起诉前曾以相同的诉请及事实与理由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诉请的案件标的为 1.4 亿,后该院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本市普陀区为由,裁定案件移送本院审理,当事人上诉后经二审维持原裁定并生效。
本院受理后案号为(2022)沪 0107 民初 10445 号,因案件所涉标的巨大,本院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该院指定案件仍由本院审理。该案开庭审理后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审理过程中,夫妻俩互揭老底牵出巨额资产
审理中,王某表示除本案所涉财产外,张某离婚时及离婚后取得的财产有:王某的同事王某某归还给张某的 1000 万元;某某公司在 2008 年被案外人欺骗、在 2010 年退赃 2500 万元至张某个人名下;某某公司 2013 年投资某某局一项目,2015 — 2016 年期间退股 3200 万元,全部退至张某个人名下;1997 年至 2007 年,张某收取宝豫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代理费 3000 余万元;张某借给案外公司 500 余万元债权;张某曾自己炒股亏了六七千万元。
张某则表示,王某离婚时取得的财产另有: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区一室房屋;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大街某小区一房屋;案外人吴某的 400 万元债权;王某名下汇丰银行理财产品 5416409 元,汇丰银行信托基金 2013778 元;王某个人名下汇丰银行单位信托基金 250 万港元;王某名下某某银行存款,根据流水显示 2007 年 8 月 16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该账户内流水 3160 万元,其中 2750 万元从王某股票账户中转出。
两人无法解释巨额财产来源
法院以涉嫌犯罪为由移送公安、纪检监察
原告王某一直在铁路系统及国企工作,2016 年在国电集团办理的退休,级别为副厅级。被告张某原来是某某局民警,2005 至 2006 年期间调到某某局 3 某某局 4 工作,调到上海后就没上过班,目前已退休。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某、张某在离婚前为国企单位及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两人在本案中所涉财产及相互提及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明显与两人的收入情况不符,且原、被告对此均无合理说明。因本案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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